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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 | 多份数据融合利用的产权配置
发布机构:国家数据局 发布时间:2026-03-18 21:00:00

一般来说,数据规模越大、种类越多,价值越大。不同来源、不同维度的数据汇聚融合后,通过交叉分析能够揭示隐藏的关联和规律,可以产生新的洞见。目前,不少企业合作开发数据产品,每个企业拿出一份数据、共同进行开发。融合开发场景中的数据产权应如何配置?

【点评】

数据具有易复制、规模效应强等特性,一方对数据的使用不影响其他人对同一数据的使用。同时,数据量越大、来源越多,融合利用后的价值就越高。因此,数据融合利用是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途径。推动数据融合利用,重点是支持数据多主体复用,从而促进数据价值挖掘,形成多元产品和服务,推动海量数据融合,孕育新模式新业态。

通常情况下,该类合作开发模式均有合同约定。对于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,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“共有”的规定,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,但是对外处分共有的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。合作开发数据的目的是使用数据,各方均有使用权是应有之义。从落实民法典的角度,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,如果未约定融合后数据的产权配置或约定不明确,则各方均享有持有权、使用权,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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